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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8-09-27 09:27:29【 】
当遇到环境污染、环境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应该如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在第一时间有效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寻求帮助呢?其实,你认为的很多事儿,并不归环保部门管,下面就来看看,是哪些吧。

公安部门
燃放烟花爆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公共场所娱乐集会活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等噪声
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
餐饮服务业产生的噪声、油烟、异味
洗车业污水
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固体废物等污染

环卫部门
城市市容、垃圾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

建管部门
建筑工地渣土、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
对内河船舶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部门
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农林部门
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利部门
内河水系清淤,市内河道管理

质监部门
对仿冒绿色食品、仿冒绿色建材等问题进行监管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
对“白色污染”、销售或经营一次性发泡产品开展执法监督

这份投诉指南请您务必收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中央文件层面首次提出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同时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111号《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环保部门职能类:


这些,归环保部门管
一、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实际上是为环境执法、许可等业务工作提供线索等。举报投诉对象(或者纠纷另一方)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信访处理程序,而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二、复议诉讼类:群众与企业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当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调查处理、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与环境保护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信访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主要特征是,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判决(裁定)不服,要求变更或撤销;或者要求排污单位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国家赔偿等。这类事项,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定程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得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结论,或者对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作出判决。
三、信访类:群众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主要特征是,反映对象为环境保护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一般是对已反映业务事项处理结果不满,请求上级督促责任单位改正、补救,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体制机制、治理规划、办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员工作方法、作风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环境保护部门改进的事项。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适用信访处理程序办理。

这些,不归环保部门管
非环保部门职能类:群众从“大环保”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节水节能节地、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和“环保”型产品提出建议等事项。这些事项与保护环境有关系,但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确定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另外,鉴定、推广环境治理技术或设备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属于市场调节范畴。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111号《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市、县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引导群众向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或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一、市容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归城管管: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
1.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2.反映规划功能冲突的。如在居住区、重要文物保护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邻近,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在已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邻近,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的选址等。
3.反映违法征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国土、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三、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航空、临时建筑施工(除特殊工艺阶段)、市政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渣土挖运、建筑拆迁、家庭装修、民用空调、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2.反映道路、建筑工地、渣土堆扬尘。如道路扬尘、无主渣土堆等扬尘。
3.反映移动污染源烟尘。如运输车辆未苫盖,机动车、船舶冒黑烟等。
4.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5.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6.城市美化、亮化、工地探照、交通探头等光污染。
7.反映市政管网损坏或淤堵污水倒灌造成的污染及城市地下管网产生的异味。
8.反映公共事业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如学校、医院等装修异味。
9.反映低于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部门反映。

四、农产品安全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海洋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海洋等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部门反映。

六、海洋、河道湖库管理
1.举报海洋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造成的污染事故。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围海建地项目审批。海洋工程建设爆破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海上焚烧废弃物、处置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转移危险固体废弃物。
2.举报在海洋、河道湖库取水、采砂、采石、洗沙、选铁、种植,向海域、河道湖库倾倒土石方及垃圾。
3.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海洋、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海洋、水利(水务)、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七、矿山秩序
1.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爆破作业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2.反映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压占土地。
3.反映尾矿库超期、超容量服役。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八、健康损害、财产损失鉴定
1.患病或当地某病种高发,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2.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3.反映个人擅自使用污水灌溉造成损失。
4.反映饮用水水质异常的。
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 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九、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2.未按要求时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仍擅自使用或运行的。
3.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5.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收集废旧电池、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等。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十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问题
1.农村垃圾随意倾倒。
2.自然坑水质恶化等。
3.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畜禽放养污染。
4.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情节严重的。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牧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等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注:

1.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我省地方法规、规章和我省部分地市“三定方案”职能划分梳理而成。在基层,某些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能与本清单不一致。也可能出现同一类信访问题在不同市(县),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情况。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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